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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昆山白一兄弟被判正当防卫一事,你怎么看?

日期:2024-02-14 12:07 人气:

【检察院关于昆山“反杀”事件的通报:系正当防卫,公安机关撤案符合规定】据昆山市检察院消息,2018年8月27日晚,于海明、刘海龙死亡案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。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 昆山市公安局当天对海明立案侦查。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,立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,审查案件证据材料,就侦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和建议,依法履行职责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。

2018年9月1日,昆山市公安局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为由,决定撤案。 检察机关认为: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,“对正在发生的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,采取防卫行为的,造成非法侵入者伤亡的,不属于刑事犯罪。” 防卫过当,不承担刑事责任。”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,本案中,死者刘海龙实施持刀袭击行为。为保护其人身权利免受持续暴力侵害,于海明采取了措施制止针对犯罪人刘海龙的暴力行为,侵权行为属正当防卫,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,不负刑事责任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。(北青报) (记者孔令瀚付耀李铁柱熊英奇)

附上警方报告全文:

2018年8月27日,于海明、刘海龙在昆山市震川路死亡事件引发社会关注。 经过认真调查并会同检察院提前介入,目前公安机关正在通报案件调查情况。
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
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,刘海龙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从镇川路西行至昆山市顺范路路口,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。 刘海龙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,连续砍向于海明。 随后,于海明抓起砍刀,对他连续刺砍数刀。 刘海龙伤势严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二、事实调查与认定

接到报警后,昆山市公安局立即派出警力处理事件,并立案侦查。 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,江苏省公安厅、苏州市公安局立即派兵赶赴昆山指导案件侦查。 通过现场勘查、走访调查、讯问、视频侦查、检查鉴定,已查明案件事实。

(一)涉案人员情况

刘海龙,男,36岁,甘肃省镇远县人,暂住昆山市陆家镇一社区。 案发前,他在昆山市陆家镇一家公司上班。

于海明,男,41岁,陕西省宁强县人,暂住昆山市青阳路一社区。 案发前,他在昆山市一家酒店工程部工作。

事发时,刘某(男)、刘某(女)、唐某(女)、刘海龙在同一辆车内。 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,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; 刘某某、唐某某下车劝说,并未参与此案。 于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未参与本案。

(二)主要事实的认定

1、案由。 案发当晚,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万AP9G57宝马轿车(经检测,血液酒精含量87mg/100ml)。 驾驶刘某、刘某、唐某沿昆山市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,强行向右行驶。 他闯入非机动车道,差点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相撞,双方爆发争执。

2.案件的来历。 刘某某先下车,与于海明发生争执。 经同伴劝说返回车上时,刘海龙突然下车,上前对于海明进行推、踢、殴打。 虽然被劝说停止打斗,但刘海龙仍继续追赶,随后返回宝马车内取出一把砍刀(经鉴定,该刀两面锋利,全长59厘米,其刀刃长43厘米、宽5厘米,为受控刀。),连续持刀砍向海明的颈部、腰部、腿部。 砍刀在袭击过程中被扔掉了。 于海明在打斗中抓起砍刀,刺向刘海龙腹部、臀部,并砍伤其右胸、左肩、左肘。 刺伤过程持续了7秒。 刘海龙受伤后,向宝马车跑去。 于海明继续追击,连砍两刀未击中,其中一刀击中汽车(经调查发现,汽车左后窗下缘有一道7厘米长的刀痕)。 刘海龙跑到宝马车的东北侧。 于海明回到宝马车上,从车上拿出刘海龙的手机放进口袋里。 民警到达现场后,于海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了民警(于海明称,他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报复)。

3.案件的后果。 刘海龙逃跑后,摔倒在宝马车东北30多米处的绿化带内。 他被送往医院,经抢救无效,于当天死亡。 据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,刘海龙在7秒内被刺、砍5刀。 其中,第一刀刺入左腹部,造成腹大静脉、肠管、肠系膜破裂; 其余4处刀伤依次造成左髋、右胸、右上臂、左肩、左肘共5处开放性伤口和3处骨折。 死因是失血性休克。